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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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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26 18:08:30 打印 字号: | |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确定本院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双清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