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致使一笔拖欠9年之久的款项在开庭前夕一次性付清。
2013年9月10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岳某国、岳某兰分别赔偿谢某人身赔偿金382000元和248121元。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执行人岳某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被告岳某国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期间,法院向岳某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庭,岳某国称暂时无履行能力,希望法院宽限筹钱时间。后当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岳某国时,岳某国态度恶劣,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且逃往外地。
经查询,被执行人岳某国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保险理财、银行理财、住房公积金信息,也没有网络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遂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方提供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双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恢复强制执行,并继续对岳某国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法官得知岳某国潜逃回村,领取了征收款、征地款合计170余万元,除去已支出的72万元外,剩余资金均以现金方式取出,但一直未向申请执行方支付赔偿款,也拒不提供款项去向。
开庭前夕,被执行人岳某国的女儿找到申请执行方,协商赔偿和解事宜。开庭当天,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岳某国之女将其父拖欠的30余万执行款尽数赔偿支付到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国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情况,还以现金方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开庭前赔偿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方现场出具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将在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谅解情况后,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强制力,每个公民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债务、抗拒执行,否则很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