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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清区法院:结伙“砸车”“伤人” 恶势力犯罪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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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博偲  发布时间:2019-10-18 17:26:23 打印 字号: | |

10月15日,双清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雷某、龚某、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龚某、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月27日晚,雷某、刘某及其他人员商议第二天去帮他人闹事,吴某接到通知后,邀请龚某加入。次日早晨,该四名被告人与其他人员共十余人驾驶四辆小车,从不同地方向双清区十井铺某公司汇集。汇集途中,被告人吴某陪同他人在杂货店内购买了十余根木质锄头把,以备闹事之用。上午11时,该批人员开车赶至双清区十井铺某公司,打砸了被害人邓某、田某驾驶的车辆,并造成二人受轻微伤。受伤后,被害人邓某向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在案件侦查期间先后将该四名被告人抓获。

双清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雷某、吴某、龚某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致两人轻微伤,严重破坏秩序,情节严重,遂对四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不要为了逞一时义气,随意接受别人“帮忙闹事”的请求,“经常纠集在一起”也是恶势力的表现形式之一,不要因为“无知”“无畏”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