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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清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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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博偲  发布时间:2019-09-16 08:33:30 打印 字号: | |

9月12日上午9时,双清区法院对被告人宋某林、彭某通、付某旺、付某军、李某军5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及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行为恶劣公开宣判

判决被告人彭某通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林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被告人付某旺、李某军、付某军3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八到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揽工程违法犯罪

双清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某林、彭某通、付某旺等人为承揽工程,以组织人员阻工等方式,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林、彭某通、付某旺、付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宋某林、彭某通指使人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通、李某军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特别是2017年3月,在宋某林的母亲及他人再次阻工时,宋某林赶到工地现场,开车阻挡执法警车,又在执法民警上前劝说时,加速冲撞5名执法人员,逃离现场,导致2名执法人员受伤,其行为十分恶劣,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为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恶势力犯罪,维护辖区安全稳定,双清区法院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综合认定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