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审判轮岗制度办法
为扎实推进全院干警作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干警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在全院审判和执行部门实行轮岗,逐步实现执行、审判专业化、团队化、去行政化,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加大执行保障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和条件    
交流轮岗对象为:本院审判、执行业务庭室干警。    
交流轮岗的条件为:在同一业务庭室工作满三年,应当交流轮岗。特殊岗位人员不参加交流轮岗。    
三、基本原则    
(一)时间适度原则。每年年未或年初进行岗位轮换,由审判一线的法官和执行局干警进行岗位交流。其他时间一般不进行轮岗。 
(二)循序推进原则。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坚持有点到面,逐步推进的方法,确保稳妥有序开展,要保持队伍的稳定和业务能力的均衡。    
(三)立足实际原则。根据本单位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院工作实际的工作模式。    
(四)身份不变原则。参与交流轮岗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在不改变人员身份的前提下进行。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部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部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二)政治部可根据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三)院党组综合考量政治部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程序    
政治部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提交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依据本办法,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一)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二)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无不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三)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部门领导书面报告院政治部,带到新部门继续承办。年末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四)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治部和所在部门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五)接到政冶部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后,按期到岗履职,新任岗位部门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本制度与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