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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关于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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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0-01 10:05:34 打印 字号: | |
  关于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规定

为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院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以保全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向其提供保险产品为其财产保全申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对被保全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二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时自愿选择担保方式,人民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要求当事人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严禁向保险公司收取任何形式的佣金、提成等费用。

第三条 保险机构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符合本规定格式的保单保函,并提交相应的保单以及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第四条 保单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金额;

(三)担保的有效期;

(四)具有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机构在担保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明确意思表示:

(五)本担保为不可撤销保证:

(六)保险机构名称并加盖印章;

(七)保函出具日期。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出具的保单保函,人民法院应予接受。

第五条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机构,其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在失信记录消除前出具的保函,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第六条 保险机构出具保单保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人民法院将不接受该保单保函并告知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保全担保。

第七条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双清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