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的改革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合议庭。
负责人:贺力平
员额法官:贺力平、王波、姚新志、张强
审判辅助人员:符耿毅、王勇
具体职责:
我院执行裁判合议庭负责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及诉讼程序中的涉执行诉讼审判。具体职责为:
1、办理执行异议案件(案号“执异字”),包括: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4)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5)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6)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2、办理执行复议案件(案号“执复字”),包括: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上述第(1)、(3)、(4)类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
(2)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申请复议的;
(3)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
(4)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
3、办理除对消极执行督办案件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案号“执监字”);
4、办理与上述执行裁决事项有关的执行请示案件(案号“执他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