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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藏匿查封铲车 规避执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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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力平、李博?  发布时间:2017-06-07 11:37:17 打印 字号: | |
  一“老赖”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忽视法院裁定,藏匿法院查封的铲车拒不交出,不仅没有规避执行,而且因小失大,付了执行款还被判了刑。6月7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8月,在原告岳某、姜某与被告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岳某与姜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罗某所有的一台山东临工某型号铲车进行了查封,并对罗某做了查封笔录,告知其查封期间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9月,双清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罗某支付岳某、姜某货款28万余元。2016年2月,岳某、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罗某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山东临工某型号铲车,拒不交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因此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移送侦查。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对自己藏匿的山东临工某型号铲车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与岳某、姜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罗某将私自藏匿的铲车交出,并作价15万折抵部分货款。岳某、姜某对罗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转移藏匿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其所藏匿的铲车交出,并作价15万折抵部分货款,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是将作为被执行对象的财产予以的查封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其目的在于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被执行财产上张贴封条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未经解除查封,任何人不得处置。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依法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也严重亵渎了神圣的法律,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老赖”真的能把自己该履行的义务赖掉吗?答案是否定的。总有一天,该拿出来的还是要拿出来,如果采取非法手段“赖账”,不但达不到目的,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奉劝那些恶意逃避执行的人想想怎么样才是划算的。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