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真是太好了,使我们既提供不了不动产担保,也提供不了现金做担保的人也能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了,给我拿回赔偿款上了‘安全锁’。”3月20日,拿到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后,申请人李某高兴地说。
去年12月,李某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汽车撞伤,伤愈出院后还被评为八级伤残。双方因协商赔偿未果,李某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为防止王某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李某申请查封王某名下的一处房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但对于遭受交通事故重创的李某来说,拿不出什么财产做担保。这时,承办法官告知李某,可以用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李某花费不到3500元向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诺在李某申请查封的王某的财产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一旦保全错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也顺利完成了财产保全申请。
保险担保制度优势明显,一是保险机构信誉良好,运作规范;二是费用较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三是无需申请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手续简便易行。对申请人尤其是经济条件不好的申请人而言,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有效保证胜诉权益的兑现;对被申请人而言,如出现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间接保护了被申请人利益;对法院而言,因保险公司的介入,减轻法院在担保财产审核中出现错误的风险,实现了三方共赢。
据统计,双清法院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以来,已有5起案件采用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其中3起案件在财产保全后顺利调解结案,且全部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