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后与开发商达成了房屋置换协议,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只为拆迁户们办理了房屋套内面积,而没有办理建筑面积,5拆迁户将开发商告上法院。通过审理,法院判决确认拆迁户的建筑面积,拆迁户们喜笑颜开。12月24日,赵某代表5拆迁户捧来一面印有“执法公正,为民好法官”的锦旗送到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堂堂和承办法官王铁石的手中,点赞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1997年11月,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某等5名房主分别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5原告所有的位于双清区东风路的部分砖木结构房屋,采取置换的方式分别安置给5名拆迁户30至60平方米的门面,房屋建成后,置换门面按期交付给5名拆迁户使用。2003年3月,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邵阳市房产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置换房产转让手续,并提交了转让申请表,其中关于转让范围及面积一栏中注明为套内面积和公用面积,没有注明建筑面积,申请提交后,因房地产公司与赵某等人因费用及登记面积协商未果而没能办理过户登记。2014年3月,邵阳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就置换房产为赵某等5名原告办理了产权登记,并颁发了产权证书,该产权证书只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面积,对建筑面积未做登记。赵某等5原告就建筑面积与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开庭前,邵阳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复函法院确认了赵某等5原告房屋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及套内面积。
法院审理后认为,5原告与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原告请求确认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需由相关部门测绘,湖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协助邵阳市房产产权监理处核实赵某等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开庭后,除赵某外其余4户与湖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遂判决确认赵某房屋建筑面积,使拆迁户们的房屋面积不再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