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后轮轮毂发生断裂,造成驾驶员和搭乘人员受伤,事后查明该助力车后轮钢圈存在质量缺陷,受伤人员将车辆销售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邵阳市双清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车辆生产厂家某车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3166元。
2010年8月5日,家住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的杨某到位于双清区宝庆东路汽车美容城的某店购买了一辆“欧龙牌”助力车。由于该店没有设置招牌,该店在给付给杨某的保修凭证上加盖了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印章。
2011年4月7日下午,杨某驾驶该助力车在北塔区杨家陇路段行驶时,车辆后轮钢圈突然发生断裂,导致杨某与搭乘人员受伤。杨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34天,用去医药费14000余元,伤情鉴定结论为脑栓裂伤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并评定为八级伤残。
杨某与助力摩托车销售商协商赔偿未果,遂申请对该助力车后轮钢圈质量、损坏原因及质量与损坏之间的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钢圈化学成分元素、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存在质量缺陷,在使用过程中受外力反复作用会产生早期损坏。杨某就将助力车销售商、出具保修凭证的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及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医药费等75000余元。
被告销售商及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杨某没有证据证明欧龙车在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钢圈的质量问题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本身有过错,违规载人。原告要求销售商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生产厂家某车业有限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出厂的摩托车均有产品合格证,原告提出事故车辆的轮毂系该公司生产证据不足,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生产厂家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助力车后轮钢圈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生产厂家某车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助力车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是观察外表能够发现的,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也没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在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又违规搭乘他人,其行为存在过错,故可减轻生产厂家某车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原因、损害结果及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原告负30%的责任,被告生产厂家某车业有限公司负70%的责任,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