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使我拿到了鱼肥款,我也好发农民工工资了,对这次和解、两件案件我都是满意的。”8月6日,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某来到双清法院领取867000元的执行款后,高兴地对承办法官说。
事情还得从五年前说起,2008年初,常德市安乡县的邓某承包经营衡阳县斜坡堰水库养鱼,经人介绍采取到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所在地双清区自提货物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生产的鱼饲料,所提取货物除用邓某自己养鱼外,还对外进行销售,但只支付邵阳市渔得利公司极少的鱼饲料款。至2008年下半年,邓某欠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鱼饲料款金额共计2287000元,双方约定2008年年底前偿还787000元,其余以后陆续清偿。但邓某没有按期偿还,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份起诉要求邓某支付到期货款787000元。双清法院受理后,在审理中裁定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邓某承包经营的衡阳县斜坡堰水库内鱼类水产品等价值787000元的财产。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做出了由被告邓某偿还原告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鱼饲料款78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0元、诉讼保全费4400元的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都没有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双清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邓某等人违反法院查封规定,己擅自打捞法院查封的斜坡堰水库内鱼类水产品予以变卖,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遂将邓某等人变卖查封财产的行为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对邓某等人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变卖查封财产的实为邓某和其子邓某某所为,公安机关遂拘留邓某和邓某某,两人对变卖斜坡堰水库内鱼类产品全部予以供认,按捕捞费用和鱼价估算,所得超过100万元,遂提请检察院对其予以批捕。此后,双清法院根据邓某某的供述,追加邓某某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所变卖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追加邓某某为被执行人后,裁定冻结、查封、扣押邓某某及其妻子名下价值815000元的财产,实际扣划邓某某的妻子银行帐户的存款67000元。
今年省人大会期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各找了一个人大代表团对该案的执行提出建议案。
检察机关对邓某及其子邓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双清法院审理。在审理前,双清法院执行局法官通过多次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邓某及其子邓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邓某及其子邓某某同意弥补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损失,自愿一次性支付800000元,加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己经扣划的67000元,合计支付867000元,邓某及其子邓某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全部履行完毕,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不再追究,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提交给法院刑事庭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双清法院根据邓某及邓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做出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和刑事判决书送达后,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及邓某、邓某某都非常满意。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案,双清法院边办理、边联系、边汇报,人大代表对法院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都是满意的,因此,一次和解,两件案件,四方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