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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清法院首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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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力平  发布时间:2013-07-26 12:34:39 打印 字号: | |
  欠人钱赖账不还,即使是法院判决了也不执行,还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变卖,逃避债务履行,殊不知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7月26日,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据悉,这是该院着次判决“老赖”刑罚。

  2006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与衡阳县斜坡堰水库管理所签订了为期18年的养殖承包合同。因养殖需要,被告人邓某在2006年至2008年间,从邵阳某水产有限公司购买了2287000元的鱼肥,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08年底支付787000元,但该款支付期限到期后,邵阳某水产公司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18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787000元鱼肥款。同时,邵阳某水产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便于2009年5月18日下达了裁定,依法查封被告人邓某在衡阳斜坡堰水库787000元的鱼类水产品财产。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于2009年5月30日向衡阳县水利局斜坡堰水库管理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未联系上被告人邓某,法院的执行人员将民事裁定书留置送达给斜坡堰水库的厂长李某,李某接到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法律文书后立即打电话告知了被告人邓某,邓某组织与当地的股东商量,最后决定组织人员先将水库的鱼产品打捞上来变卖。2009年7月份至12月份期间,由被告人邓某从湖北聘请专业的捕鱼队,先后两次违反法院裁定擅自组织湖北的捕鱼队和水库工人打捞法院查封的斜坡堰水库中的鱼产品并予以变卖。邓某分别支付捕鱼队捕鱼费4万余元,按捕鱼费计算非法处置查封的鱼产品二十余万斤,价值八十余万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7月15日和邵阳某水产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67000元给邵阳某水产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某与邵阳某水产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己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某水产公司对邓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邓某亦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为能达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按照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