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午,在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当原、被告拿到调解书,被告当场履行完义务后,原告宋某的母亲岳艾华将绣着“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送到了承办法官殷飞龙和肖科军的手中。感谢两位法官为儿子宋某诉湖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调解所做出的贡献,使儿子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2011年11月5日晚10时许,家住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得丰市场的宋某和同学聚会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返回家中,在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延伸段时,因路面施工堆有沙石,宋某在漆黑的马路上碰到沙石摔倒,后被送到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生会诊后诊断为: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口,左上唇贯通伤,送检纤维横纹肌组织见纤维组织增生,神经增生,考虑为创伤性神经瘤。宋某在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72天,用去医疗费13921.19元。
1月9日,宋某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查,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延伸段是由邵阳市城乡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双清分公司通过投标承包给湖南某建设公司改造的。宋某出事后,湖南某建设公司支付给宋某3000元后就再也没有支付医药费。4月上旬,宋某聘请了律师将湖南某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
开庭时,原告称被告没有设立警示牌,没有尽到保障安全和善良管理的义务。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答辩说在路口及行人居住的地方设立了多处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原告宋某驾驶的是一辆无牌的二轮摩托车,按规定不能上路行驶,且当时车速过快,出事后也没有及时报警,事故责任不好划分,原告宋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但原、被告方都同意调解。因此,合议庭成员没有对此案进行判决,而是把心思放到调解上。
合议庭殷飞龙和肖科军法官首先就做起了被告的思想工作,跟被告释法明理。两位法官还多次去出事路段进行事故现场查看,询问了当地的居民,对道路改造时路面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装照明设施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两们法官结合自己的调查结果告知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能以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何况被告在设置安全警示时只在人多和居民经常出入的地方设置得有,其他地方无明显标志,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连连点头称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两位法官又给原告做起了思想工作,原告骑摩托车晚上视线本来就不好,车速还过快,不注意观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刚开始原告宋某不愿意,两位法官就多次上门做工作。法官第五次到宋某家中做思想工作时,在家护理儿子的母亲岳艾华看到法官不辞辛劳来家里做工作,也愿意让步,也做起了儿子的思想工作,两位法官趁热打铁,说原、被告愿意调解的话,被告当场就可以兑现,免去了申请执行之苦,原告开心地同意了。
两位法官多次上门真心调解,终于打开了原、被告的心结,最终原、被告达成了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四万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为了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宋某的母亲岳艾华专门制作了一面锦旗,代表全家人对法院真诚调解付出表示感谢,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