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经双清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增选人民陪审员32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
5、年满二十三周岁;
6、身体健康;
7、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我院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现役军人,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满两年的法官、检察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3、因严重违章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二、增选名额:
本次增选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32名。
三、选任程序和要求
1、发布公告。本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发出选任公告。
2、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在公告期内向我院提出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向我院推荐,并填写《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要注意推荐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切实保障参加审判活动,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各界人士。尤其要注意推荐他们中的会计师、审计师、工程设计和工程预算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2)报名材料: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及治安处罚等记录的证明原件。
《人民陪审员增选资格审核表》可向我院政治部领取,或从我院网站下载。
(3)报名截止时间:2009年6月15日。
(4)报名地点:双清区人民法院政治部。
2、资格审查与审核
由我院政治部依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和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在征求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确定拟任人选,报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3、提请任命和任期
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并培训合格后,由本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4、公告和上报
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决定,本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将任命名单报上级人民法院及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5、岗前培训
新增选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前必须经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培训,培训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
四、公告未尽事宜由双清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739--5120872
特此公告
双清区人民法院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人民陪审员人选审核表
人民陪审员人选资格审核表
被推荐人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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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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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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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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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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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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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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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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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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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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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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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全日制 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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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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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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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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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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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邮编 及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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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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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地址、邮编 及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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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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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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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
称谓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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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单 位(基层组织)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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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基层法院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中级法院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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